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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小型企业如何持续发展?

2021-04-13
关于中小型企业类型:   在工业行业当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在这当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3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不到300人,同时营业收入300万以上为小型企业。   从以上数据来看,我们国家的工业企业,或者说其它类型的企业,从数量上来讲,大部分还是中小微型企业为主,所以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1年中小型企业如何持续发展?   但中小型企业的现状是寿命短,新旧更新较快。在北京中关村,包括浙江一些地方都有数字可查,大概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是两年多。不过针对于民营企业能坚持10多年已经很不容易了。其主要原因是成本困境,原材料的不断上涨,劳动用工成本的节节攀升、企业利润的持续下滑,导致中小企业的经济困难。所以中小企业想要发展,想要站稳脚跟,钱是不可或缺的。   对此,国家给出了相应的税收政策,如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而在今年的3月5日,国务院宣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额不到100万部分,在现行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企业想要获得更多的现金流,就要寻找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税收问题大头,将利润获得最大化,目前有以下三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可以解决企业每年500万的成本缺口,综合税率不过3%左右;   二、自然人代开政策,不用注册企业,可以解决企业成本问题以及个人个税高的问题,综合税率在2%左右;   三、注册有限公司享受奖励扶持政策,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压力,根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50%-70%给予扶持,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解决企业税负压力的办法还是有很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解决,当然在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需保证业务真实,三流一致,这也是为企业降低税务风险,使其更好的发展。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随时联系我们删除!

2021减税新政实施后,小微企和个体户能省多少钱?

2021-04-13
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期待的税收减免政策,终于出现在了2021年的两会上,针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税收减免力度再次加大。   2021减税新政 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   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本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各地要把减税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   在此我们重点解说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通俗一点可以这样理解: 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2、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原先是有优惠政策的,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税率是5%,现在再减半,相当于是2.5%。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原先其实是没有普惠性的优惠政策的,需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是一种征收方式,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且各地的核定政策并不相同。   即使是最高的35%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也是远远低于100万元,所以这次即将落地的优惠政策覆盖了原先适用五档税率的纳税人,是新个税法实施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一个重大优惠。   新政落地后,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能省多少钱? 新政实施前:   一个小型微利企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100×5%=5万元。   一个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35%-6.55)=28.45万元。   新政实施后:   一个小型微利企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一个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35%-6.55)×50%=14.225万元。   新政后,这两个主体比之前应缴的5万元和28.45万元有了明显减税效果。   看到这样的计算结果,估计有人会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样挣100万元,缴税的差距居然这么大?个体工商户业主看起来有点吃亏啊。   差距看似有点大,那是因为小型微利的税后利润还在公司的账上,并没有分配,如果将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人,假定这是一人投资公司,那投资人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100-2.5)×20%=19.5万元,最终投资人税后所得是78万元。   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税后所得是85.775万元,总体来看,个体工商户业主税收负担更轻一些。   总结起来,就是同样是挣了1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投资人,需要缴两道所得税,共计22万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需要缴14.225万元   2021年无论是从市场经济恢复情况来看,还是税收优惠方面,都为创业者开了绿灯,市场经济越发乐观,创业成本不断降低,如果您有好的项目就赶紧行动起来吧,与时间赛跑,抓住市场红利。

讲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2021-04-07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

2021-04-07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自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解读

2021-04-07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对自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于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情况进行了表明。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又及时公布了解析文件,对以上情况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表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于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于,需要按照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于,应各自按照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度提交《适用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税务证明取消背后是对公司信用的考验

2021-03-24
每月的纳税期是会计人员最忙的时候,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报税,除了要手工制作所有的发票凭证外,还需要收集相关的税务证明材料,方便在报税时使用,报税的时间有限,工作量不可估计,所以紧近感一直缠绕着每一个会计人员,国家为了减少纳税人的申报流程,不断地推出了纳税改革,而最新的税收改革将彻底减少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从根本上提高工作效率。 纳税凭证 会计人员可以用20份税单来抵扣。 准备凭证要花时间,如代理记账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会计人员从索取相关凭证到凭证全部到位最快也要两、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宝贵的报税时间就这样白白浪费了,为解决这一难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通知》,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该公告发布后,意味着广大会计人员的工作内容有了很大的改变,将那些浪费时间的工作细节统统省去,工作效率也将大大提高。 纳税凭证 取消税票是考虑公司信誉的问题。 纳税时税务证明被取消,受益者是每位会计人员,但代理记账人员工作量大幅缩减的背后,是需要公司强大的信誉作支撑的,如工商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等税务证明被取消,意味着相关部门在内部通过信息共享进行核查,在核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企业在纳税方面有异常,就会对其进行监管或检查,这样企业的信誉等级在申报纳税时就会受到影响,因此,要想真正提高纳税效率,除了依靠国家的一些政策外,企业本身也需要不断地提高企业的信誉。 过去企业的信用度高会给企业带来好的口碑,而现在企业的信用度高则会大大提高纳税人的办事效率,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诚信正日益成为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基础,不管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信用度低,即使找代理记账公司做财务方面的工作,也是很难找到的,因为代理记账公司也在不断的正规化,对于那些有税务异常、信息量少、或者有债务纠纷的企业,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是不会接受的,因此,守诚信已成为每个企业的立身之本。

税务总局明确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

2021-03-24
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称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境内设立多个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其他境内机构、场所(以下称“被汇总机构、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务处理事项适用本公告。   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二)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本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相关税款计算、税款分摊、缴库或退库地点、缴库或退库比例、征管流程等事项,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适用于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除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外,主要机构、场所比照居民企业总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汇总机构、场所比照居民企业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机构、场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不从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机构、场所之外取得营业收入,仅具有内部辅助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可以纳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但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一)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三)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已按上款规定报送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七、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八、在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季度财务报表(限于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九、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年度财务报表。   十、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对管理的机构、场所执行本公告规定负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应及时沟通信息,协调管理。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和年度汇算清缴期满后30日内,将主要机构、场所申报信息传递给各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各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和年度汇算清缴期满后30日内,将本地被汇总纳税机构、场所申报信息传递给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   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对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同一税务处理事项作出不一致的处理决定。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就有关处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主要机构、场所不具备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在征得各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该非居民企业所有机构、场所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方式,并通知各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   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被汇总机构、场所不具备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在征得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该被汇总机构、场所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方式,并通知主要机构、场所及其他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   十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全部处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称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的,该省税务机关在不改变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汇总纳税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增加纳税义务,不减少办税便利的原则规定管理办法。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同时废止。   在本公告施行前未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2018年度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前按原规定已办理2018年度季度预缴申报的,不作调整,季度预缴税款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汇总纳税应纳税款中抵减。非居民企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当年度各季度预缴申报和年终汇算清缴申报均应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经按原规定汇总纳税的,可以在本公告施行后选择按本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也可以选择继续按原规定办理2018和2019两个年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自2020年度起,季度预缴申报和年终汇算清缴申报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3月1日

公司税务是否有风险全靠税务审计了

2021-03-22
突然出现税务异常、税务风险等情况,除了公司运营中的纰漏之外,财务会计和审计人员要负主要责任。而财务报表审计是最后的保障,所以要想避免税务风险,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重担越来越大,财务报表审计人员在进行财务数据核对时,需要找到会计数据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并且将这些异常及时处理,保证公司财务数据正规,远离税务风险,那么财务报表审计是如何进行核查和办理的? 财务报表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在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与利润表相关的会计数据异常和与现金流量表相关的会计数据异常,这两项数据是核查的重点,在利润表中,如果营业收入增幅低于应收账款增幅,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量相背离,或者营业利润大幅增加的同时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等增加比例很小,这两种情况就属于数据异常,会存在税务风险,如果不能合理的解决,公司很有可能面临税务异常的惩罚。 在现金流量表中与之相关联的数据中,类似于拥有与经营业绩不相匹配的现金余额,且现金占资产总额比例过高,多年来变化很小的情况,都会引起数据异常。而解除数据异常远离税务风险的办法是前期的预防工作并不是后期的补救工作。为了使财务报表审计的工作顺利进行,会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就要严格依照流程办理,毕竟公司税务异常也与会计人员的利益紧紧相连。 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重在前期预防 也只有会计人员严格做帐才能让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所以会计人员需要做到四点:第一,绝不能参于倒卖发票的活动,并且一定要盯紧公司上游的供应商,把好发票关。第二,自己如果离职,必须到税务局办理办税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第三,所在的公司注册地址一定要和实际地址相一致,避免进入地址异常名录。第四,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无理由的大量作废发票,突然大额作废发票,税务部门会怀疑公司有隐瞒收入的可能性。所以综上所述,会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是保障公司税务正规的两大法宝,必面各司其职,做好日常工作。